贵州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贵州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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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近日,《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拟规定城镇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未接种狂犬疫苗的,最高罚款1000元。

《条例(草案)》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贵州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贵州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条例(草案)》规定,对在城镇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定期携带犬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对农村饲养的犬,逐步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城镇犬的饲养者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动物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和未按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贵州省畜禽跨省调运比较频繁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拟规定设置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的管理办法。《条例(草案)》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指定通道,依照国家规定设置指定通道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引导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予以配合。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贵州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贵州本省。

同时,《条例(草案)》对加强死亡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也有相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李坚 熊玉玲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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