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努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存在基本生活保障压力较大、下岗职工出中心难、解除劳动关系难等问题。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央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全省就业形势、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对已经再就业人员及时理顺劳动关系;坚持促进企业改革,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四)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六)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4年的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资金不足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七)对“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要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的,视其困难程度,从并轨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有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

  3.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各地可视企业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九)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十)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继续保障至期满为止。凡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剩余月份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十一)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保障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要千方百计开辟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十三)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四)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为并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并轨所需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各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各级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4.其他资金。

  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并轨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序管理。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继续确保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并轨所需配套资金。2007年底以前,各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2年配套资金的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并轨工作的财政补贴支出。

四、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实施

  (十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作为并轨工作的重点。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全面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并轨方案和实施办法,并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十八)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责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并轨对象,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扎实细致地做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工作。

  (十九)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范围、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开展面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机构要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并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困难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并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国资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二十)强化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没有实现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二十一)并轨工作要与加强失业调控相结合,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各市要对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加强基金调剂,简化发放程序,确保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不留缺口。

  (二十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强对并轨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新闻媒体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宣传再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于并轨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敏感问题要谨慎报道,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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