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养老金双轨制何去何从

|来源:新高考网

  今年养老金双轨制再次受到了人们的热议,不得不说,为了自身的利益,反对是难免的。

  企业职工养老金,在某种意义上是“权利和义务”统一,要“收支平衡”,因而严控增长幅度;机关单位的养老制度,还留存计划经济色彩,国家财政负有“无限责任”,在国家财力增长的情况下,支付压力必然较小。而包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等,也都因起点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更加剧了“双轨”的差别。

“双轨”的形成,则是历史和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

  上世纪90年代,企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制,还是执行均为退休前75%的“单轨”。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养老制度的改革也相应划出了“国企—集体企业—民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路线图。备受争议的双轨制,正是这一路线图实施过程中的产物。而另一方面,养老保险长期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导致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难言沟通衔接。还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养老制度制定者,也是受益者,这种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改革的阻力。

  “双轨”带来的问题,显而易见。谁不想有更好的待遇,谁又不愿意老有所依?所以,企业人才流入机关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务员热”高烧不退的原因之一。“双轨”的“不接轨”,同样造成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之间流动的障碍,不利于流动、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造成了所谓“体制内外”的差别。

  更重要的是,这种“双轨制”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退休之后,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单位人员,都已经变成了“社会人”。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养老金是社会对劳动者的“反哺”,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是必要前提;从国家伦理看,正如歌曲中所唱的“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每个成员退离休后应得到平等回报。

  应该看到,“养老金双轨制”问题,本身就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也正在解决的进程之中。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七连涨”可为例证,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陆续出台。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更重要的,还是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最终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普照每一个现在处于、或必将走入老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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