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调整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从今年5月1日起,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低标准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同时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衔接为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也停止执行。标志着我市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2006年,按照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根据省政府“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出台了职工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实施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放宽参保条件,将本地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受到本地户籍低收入人员尤其是大龄人员的欢迎,对我市养老保险工作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降低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准入门槛,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特别是提高本地户籍人员参保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政策设计,符合低收入人员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先补后延”等政策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切实解决了部分大龄人员因年龄所限带来的参保难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背景下,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势在必行。考虑到政策调整可能引发的群体反响,为确保政策“善始善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局部署加以应对。一是在政策上,本着新老参保人员区分原则,允许在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二是在宣传上,做到媒体宣传和社区宣传相结合,努力使政策动向家喻户晓,引导有参保意愿的人员抓紧时间参保;三是在经办上,全市经办机构预先做好调研分析,摸清底数,制定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政策终止前的办理高峰。目前,全市低标准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业务已平稳结束。截止今年4月底,全市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达37.3万,其中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6.9万。(市养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