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制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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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规范保费征缴工作,全县统一保险费征缴时间。其中,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的1月1日—3月31日;度以及以后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乡镇应在此期间开展参保续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完成参保缴费计划。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居)集体应当对本社区、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县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相关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前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的缴费,缴费标准5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本人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对应档次进行补充缴费,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5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交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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