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新高考网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农民工权益

  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办法,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目前有大量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之间流动,而我国城乡就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保)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之间相互不衔接。当进城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只能携带个人账户的余额,而不能携带社会统筹账户的权益,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而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积极、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此建议:

一、降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强制缴费率。

  在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基础上,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这样既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也会增加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可向用人单位直接收取较低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如工资的12%),提供合理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如40%),全体工资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全部强制参加。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养老金待遇与养老金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适当挂钩。

二、允许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权益转移接续。

  整合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妥善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尽快建立起地域对接的养老金转移与折算规则,使劳动者可以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流动,而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失。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统一制度下允许农民和城乡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同折扣费率缴费(如20%,33%,50%,67%,80%等),并按同样的折扣享受养老金待遇。减少他们在城乡之间、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之间流动的福利损失。

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电子平台。

  建设全国社保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信息交互中心,建立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障社保转移的安全高效,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流动性,规避手工操作的风险,增加农民工参保信心。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尽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四、多措并举,提高参保率。

  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缩短累计缴费年限,结合实际解决农民工保费补缴问题;领取养老金考虑积累的数额,“分段计发”。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强化督管,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农民工参保率。(摘自民进中央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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