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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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目前正在拟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配套政策,重点研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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