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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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利好民众

近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政府已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着眼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2011年7月,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至2012年全省县市区已实现制度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底,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个人缴费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缴费档次达12个。对参保人员采取“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意见》自1月1日起实施。

新出台的《意见》对政策完善的重点内容体现在多个方面。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首先在参保缴费方面做了调整,缴费档次有了增加。《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并授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还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其次,对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了转移的办法,

此次调整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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