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汕头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广东汕头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汕头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记者昨从汕头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71元,新调增的养老金将于3月底前发放。
记者了解到,此次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此次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普遍调整是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同时,按照规定,对两种人群进行倾斜调整:第一,对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其中:1月1日至6月30日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当年加发的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第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仍未达1780元/月的,按1780元/月计发。
另外,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即正高级职称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800元。
我市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自1月1日起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二)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的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以及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四)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
(五)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三、待遇标准
2013年度,全省、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468元、3554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粤人社函〔2014〕1339号有关要求于7月1日起相应调整。
四、申报时间和申报办法
(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参保单位从起应于每月1日起至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工作日后,持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于当月25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各单位应从12月起按现行办法申报次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各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相关表格,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其中涉及财政统发工资代扣养老个人保险费的单位按原办法办理。逾期无申报的,视同缴费工资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