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曾在让胡路区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教师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为: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未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延期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2000年以前的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包括自动离岗、辞职)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离岗退养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申报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两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4.证明教师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5.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6.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证明教龄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取证。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证明人必须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