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出台
最新报讯获悉:《扬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日前出台,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一步界定,以及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法,在企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所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企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如何确定?
名单报国土局、人社局备案
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征地报批前,由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所、劳保所、财政所、农经站、公安派出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征地报批时,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依据国土部门测算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商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的人员名单同时报县(市、区)国土局、人社局备案。
2、在企业就业如何参保?
参加所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办法”明确,在企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所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此部分费用按先缴后还原则,由个人申请按年度从其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中退还本人。
3、未在企业就业如何参保?
可选择参加“企保”或“居保”
“办法”明确,未在企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被征地农民不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征地所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距离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2.距离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5年(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按我省的有关规定不间断缴费,至退休领取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补足到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趸缴15年的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4.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代缴保险费,至其享受养老金止。个人分账户资金如有剩余,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分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其本人筹资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所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1.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人分账户资金缴纳保险费至60周岁确定缴费档次,从其个人分账户中逐年扣缴。
2.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个人分账户资金缴纳保险费至60周岁,重新选择缴费档次,从其个人分账户中逐年扣缴。
3.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在参保当月,按每年30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补缴所差年限,以后逐年缴费,累计缴费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到达60周岁,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4、缴费标准
“企保”按当地最低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当年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执行;需要一次性趸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其退休领取待遇时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执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个人分账户的资金(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缴纳,所选档次缴费累计额,要保证年老后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