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及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和账户查询图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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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1200元共12个档次,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自治区根据同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农牧区特困群众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同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年30元?85元共12个档次,以5元为一个补贴档差,多缴多补。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缴费补贴仍为85元。
对任职满1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按照其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缴费补贴,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0元。离任后按普通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六条 经地(市)级以上残联、民政部门确认的农牧区1?2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及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参保人应当按年(自然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不受15年缴费限制,但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实际年限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对参保人不按规定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补缴可视同正常缴费年限。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代为收缴。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参保人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第九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市、区)、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参保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养老保险费缴存信息,及时反馈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