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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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原则要求,各地将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享受标准由政府统筹,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58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一)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2%,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0.8%。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5%-10%。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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