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海退休金怎么计算,青海省退休金计算方法及范例
青海退休养老金上调246元,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下面一起来联吧!
最近,省政府召开的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月1日开始正式就是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然而就是调整后的话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西北和全国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2次连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我省调整幅度为6.6%。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国家批复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调整幅度为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为5.9%。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的比例是指全省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倾斜调整
向企业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1月1日起,将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此次提标后,青海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新年伊始,省政府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增进民生福祉,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高出70元。此前, 2012年1月1日、1月1日、7月1日分别提高了30元、25元、15元。近年来,省政府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闭幕不久,省政府就着手研究安排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
据悉,2009年和2011年,青海省分别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截至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3万人,参保率达到96%,48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青海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给广大城乡居民兑现承诺。
青海省社保缴费比例新政策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决定从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失业保险费率,在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生育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初步测算,阶段性降低参保企业社保费率,两年内可减轻企业社保负担7.32亿元(失业保险4.2亿元、工伤保险1.6亿元、生育保险1.52亿元)。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