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老金退休工资上调约5.5%,重庆退休涨工资细则
重庆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渝府发〔2017〕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17〕25号)、《重庆市201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1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7〕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退休人员涨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2017年内全国有24个省市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首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在公布的24个省市区中排名第七。
2017年,北京、四川、江西、陕西等24个省市区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调过后的数据,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
从今年12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据悉,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而国务院6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17年)》也提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