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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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 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为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解除时间为一年或二年。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业务和技术水平及工作熟练程度。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条 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要分解为若干考核要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类别、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项处于后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级目标管理、政法、计划生育、纪检等部门的意见。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廉洁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好。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德、能、勤明显达不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差。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第十条 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l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对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对末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 省、市(地)、县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组成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考核委员会一般5―7人,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吸收本部门人事、机关党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参加。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各级考核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组织和人事部门,并按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负责考核日常事务。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各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部门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三)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核下一级党委(党组)、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五)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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