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1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区市县(园区)上解的调剂金由市级统一调剂使用,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支统收,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调度使用。
按照中、省要求,我市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凡全市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区市县不得另行作出规定和擅自变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全市统一。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40%、60%、100%三个标准,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制定的《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
市级统筹后,各区市县(园区)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清欠)必须在每月20日前全额上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人社局在次月5日前按规定转入市财政专户。各区市县(园区)当年超目标任务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人社局单列账目统一管理,用于各区市县(园区)弥补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全市实行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