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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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四)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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