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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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时,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后,申报义务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登陆居住登记申报系统,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记账号相关信息。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注册居住登记账号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

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第十一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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