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生征兵政策法规内容解读【整理版】(三)
(四)就业安置扶持。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五)发放入伍奖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从四川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各地在此标准上可进一步提高。
(六)安排专项落户。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以上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安置政策。
征兵政策法规解读之五:退役安置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的安置政策
(一)基本安置原则。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工作。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等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四)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