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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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8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政府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议案。

现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是江苏省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在强化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方面有诸多创新。

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明晰监管职责

近年来,尽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仍然不明晰。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仍然存在缺位、交叉等问题,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

为界定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条例(草案)授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为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人,人均监管企业250家,对此??强化“双基”建设

乡镇(街道)经济总量大、企业类型多、安全监管任务重,但其安全监管力量难以满足工作所需。数据显示,目前,江苏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人,人均监管企业250家。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表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很强,不是仅增加人员就能担负起的。

为此,根据江苏省的特点,条例(草案)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比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要求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乡镇(街道)可以接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经授权批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针对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的问题??按规模分类管

为满足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底,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开发区安监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国家级开发区不少于9人、省级不少于6人。目前全省13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已全部配备到位。但在调研中发现,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总结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开发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强等问题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按开发区的级别和规模分别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开发区应当达到的标准。

比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级以下开发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派驻机构,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可以由综合执法机关内设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总监制入法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行业作业风险大。为更好地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将船舶修造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阅读延伸】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望年中实施

4月14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省安监局新闻发言人喻鸿斌表示,一季度,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口径继续“双下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0起。其中徐州3起,南京、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等各1起。

会上,喻鸿斌还介绍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将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专家检查制度,规划建设一批省市县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备受关注的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了进展,目前,该条例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修改,有望在今年六七月份正式出台。

清明小长假期间,沪宁高速常州段发生了连环车祸,让不少想要出游的市民对道路交通安全很担心。对此,江苏省安监局统计中心副主任顾凯东表示,将加强对各类交通工具,特别是校车、“营转非”和非营运大客车的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和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行为,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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