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福建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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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亩1300元。各市、县(区)应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修订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亩32500元。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基础上修订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2012年12月底前修订公布本地区具体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