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眉山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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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眉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明年起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其中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根据《办法》,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车辆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需通过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外市籍号牌机动车,暂不包括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