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我市将按省上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如:缴费年限为16年的,调整127元,缴费年限为17年的,调整134元,以此类推。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五)企业退休人员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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