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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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鄂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省委结合湖北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的细化拓展,是我省完善省委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和省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该办法的亮点和特点,深入学习把握新精神,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问:请您谈谈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有关背景及简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巡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8月3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十八大以来我省巡视工作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将我省巡视实践中的创新成果和解决巡视工作有关问题的办法措施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巡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是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实施办法》工作。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巡视条例》。8月28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鄂办发〔2015〕41号),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巡视条例》的实施办法。9月底,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实施办法》起草组。起草组先后赴武汉、宜昌、荆州、十堰、襄阳、黄冈等地进行调研,于10月底形成初稿;在与省委各巡视组开展一系列研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中央巡视办、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17个市州党委、纪委、组织部,11个省直单位和3所高校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37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1月份提请省委审议。2月29日,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办法》,3月18日正式印发施行。在起草过程中,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先后多次进行审改,全程进行指导,保证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请问《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是本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的?

答:《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章为依据,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巡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我省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形成的好经验,学习借鉴各省市先进做法,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着眼于强化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性。对巡视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予以强调,如在指导思想中强调了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对省委巡视工作对象、范围和重点内容、领导责任、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责任等,按中央要求予以重申。二是坚持法定性。严格遵循上位法,不超越《巡视条例》的规定,维护党内法制的统一。如省委巡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严格按《巡视条例》的规定执行。三是坚持操作性。对《巡视条例》中规定比较宏观、比较原则,而实践中又需要细化的条款,《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如,要求“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配合巡视工作”、“被巡视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规定7种具体情形需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巡视整改督查等进行了细化。四是坚持创新性。对近年来,我们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实行的一些创新性的做法,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如向上级党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前任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发现的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巡视情况等做法。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遵循《巡视条例》体例,分5个板块,共7章、48条。第一个板块为第一章“总则”,明确巡视工作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个板块为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规定巡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巡视人员构成和条件。第三个板块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权限以及工作程序。重点突出了巡视对象和范围、巡视监督内容。巡视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第四个板块为第六章“纪律与责任”,强化巡视机构、被巡视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五个板块为第七章“附则”,规定巡视工作经费保障、解释权、生效时间。

问:请问《实施办法》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第一个亮点是突出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这意味着省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省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带头尽责,班子成员积极担责。省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省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目前,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省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的讲话向中央巡视办报备等制度,这些都是省委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省委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做到指导督导到位、组织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推进到位、运用成果到位。

第二个亮点是对巡视全覆盖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巡视全覆盖的要求,在《巡视条例》规定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基础上,我省巡视覆盖范围更广,《实施办法》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对这些对象的巡视,必须开展1至2次。鉴于市(州)、县(市、区)两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省委将把市县两级作为巡视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点安排、力量上重点保障、成果上重点运用,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市县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个亮点是巡视内容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办法》第三条开篇明义,提出“省委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行监督,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严格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切实把巡视的过程作为推进纪律建设的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确保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视工作通过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强党的意识和规矩,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第四个亮点是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生命力。《实施办法》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省委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为督促相关人员和上级单位认领责任,《实施办法》创造性提出,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同时,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三是加强分类处置,第三十六条对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如何办理进行规定,并明确要求“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四是强化巡视中立行立改,第二十六条规定“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五是加强巡视后的全面整改,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六是加强巡视公开,第三十九条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七是充分发挥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省委还根据《巡视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了《湖北省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鄂办发〔2016〕18号),对加强巡视成果运用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对巡视配套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明确了我省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根据《巡视条例》关于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规定,省委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巡视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巡视机构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三部分构成。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省委履行领导巡视工作的职责,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司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同时承担上传下达的职能。《实施办法》明确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有利于大幅提升巡视办的权威性和协调力,是巡视工作体制的重大创新,是中央重视省级巡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对省级巡视机构和巡视工作的加强。《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明确巡视组是党委巡视组,代表省委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规定“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求巡视组必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次,明确了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巡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推进巡视工作,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建立巡视联络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市、州、县党委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的联络工作,督办移交事项和整改工作,反馈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规定,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巡视专业人才库,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三是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委巡视组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四是完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第四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单位承担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职责,必须全面客观地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五是加强经费保障,第四十六条规定“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明确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巡视制度,要强化“硬约束”,严肃责任追究,做到“有责必履,失责必问”。《实施办法》对四类主体的责任要求,列出了刚性要求,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对象和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一是巡视主体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巡视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被巡视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四条对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妨碍巡视工作及不按要求整改等行为进行追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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