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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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

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

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

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林业局负责:

1.对市、县申报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和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2.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审核汇总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拟定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3.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公益林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对象

第六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省级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第七条省级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按林权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国有林场、苗圃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苗圃等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

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单位;

其他省级以上公益林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各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公益林保护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八条省级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单位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支出范围为:护林员劳务支出,公益林抚育、补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与管护公益林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支出,建立公益林管护档案、检查验收等管理性支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其职工参与公益林管护及管理的劳务支出,其他与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关的支出。

(二)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为管护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补偿性支出。

第九条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年度管护任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省级补偿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与公益林管护有关的项目实施内容和经费支出预算等。实施方案报经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直单位补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过成立公益林管护组织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个人投资营造或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实行统一管护试点。对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实行统一管护的,应当事先征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同意,并签订委托管护协议,约定管护职责及享有的管护支出份额。

第十一条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管护,各地可逐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具体包括省级以上公益林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当年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相关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各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及当年补助标准,将省级补偿资金下达市、县。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在省级补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将补助直接拨付至乡(镇)和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区域内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一级管护合同,式样附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与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二级管护合同,具体内容由县林业、财政部门规定),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以上公益林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反映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现状资料(含图表),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资料,管护合同和其他有关公益林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依据二级管护合同约定,将管护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发放至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管护人员。其中拨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应当在金融机构建卡,通过银行卡直接支付给个人,并建立劳务支出发放台账和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建立管护支出发放台账和公益林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跟踪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市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补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对省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市县财政、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监督检查和抽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使用省级补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印发的《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299号、苏林计〔200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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