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关于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新高考网

襄阳政府网消息:工资低、待遇差;没编制、压力大;自己没有进修机会,但把所知的一切都给了学生……这就是目前大多乡村教师的生存现状。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襄阳出台《关于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提出一系列针对乡村教师成长的鼓励优惠政策,全面升级乡村教师各项待遇,以确保乡村教师“后继有人”。

放宽乡村教师招聘条件

任何单位部门不能借用

《细则》中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对于乡村教师的补充,《细则》明确属于省级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的新进教师,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教师退休和编制空缺情况,按照“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要求和“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提出初步招聘计划,报相关部门审定。

其他乡村教师的招聘,在执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本县或相邻县域户籍(或生源)组织专项公开招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空缺编制,不得借用乡村教师。

编制核定向乡村学校倾斜

寄宿学校必须配生活教师

在核定编制时向乡村学校倾斜,应充分考虑乡村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师生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的具体情况核定。

乡村学校所设复式班每班不超过2个年级、班额不超过40人,每个班级平均教师编制数应不少于2人。寄宿制学校按照100:1的标准配齐生活教师,对不足100人的寄宿制学校要确保每个学校有1名专职生活教师。对人数偏少的学校在核编时要留有余地,以防出现女职工生育、教师大病等情况后,空缺岗位不易调剂的问题。

同时,要整合地方教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重点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力争到2020年前,对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校本研修、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全部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湖北名师评选计划单列

“老的退不了,年轻的不愿来”,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乡村学校留不住人,教师队伍老龄化较为严重。

对此,《细则》明确,要将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村教师。乡村教师工作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鼓励依据学校(含村小、教学点)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异化的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足额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积极筹措资金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在乡村教师奖扶力度上,要对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和专业成长实行倾斜。在推荐表彰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工作中,乡村教师所占比例要高于乡村教师占本地教师的比例。在湖北名师、省特级教师遴选,“隆中名师”的评审中,实行乡村教师计划单列。

职称评聘少很多框框条条

发不发论文不作硬性要求

长久以来,乡村教师评职称较为不易,要不是指标少,分到农村,每年只有一两个名额;要不就是硬件差,写论文没资料,考合格证没条件;要不就是资历浅,很多人工作了20多年都没有得过一张获奖证书……

针对这一问题,《细则》强调,教师职称评聘应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研究制定推荐条件时,重点向有乡村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经历的教师倾斜。同时,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条件,乡村教师评聘职称不作计算机考试、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乡村教师参加省市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

同时,在乡村学校实施“特设岗位计划”,鼓励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学校岗位设置数额;对于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突出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建立城乡教师交流的激励机制,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确保教师交流比例每年达到10%以上。

积极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城镇离退休教师,根据实际需要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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