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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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于11月9日出台,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 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 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 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 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 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 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一)奖励对象签名确认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对个人婚育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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