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来源:新高考网

近日,漳州正式出台的《漳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12月1日起,漳州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一直以来,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户籍不在漳州的暂住者或是工作人群,持有的都是《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后,将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证申领,须暂住登记半年以上

根据《方案》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漳州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凡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是向有合法稳定就业者开放办理,即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是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住所指在居住地内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有提供宿舍居住的;

三是在居住地就读的学生群体。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学籍并就读的,亦可申领居住证。

同时,各地将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在12月1日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前,继续向本地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12月1日后,对暂住证还在有效期内的持有人,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继续提供相应服务和便利,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享有异地高考、就地申换领身份证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教育、公共卫生、签证、换领身份证等多方面的服务与便利。

教育服务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社会保险服务方面,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可申请住房保障。

申领签证和身份证方面,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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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居住证制度的一系列部署精神,进一步更新观念,不断改进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服务为先、综合管理”的框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化、社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漳州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居住证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要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整体规划本地居住证制度,出台完善相应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逐步实施、有序推进。

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对居住证制度实施统筹规划。各部门、单位要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

(三)总体目标

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居住证制管理工作

(一)正确把握居住证的性质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的证明,是国家法定的一种证件。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相关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二)准确把握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三)认真做好居住证制发准备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要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等具体工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统一居住年限计算方法,做好居住证相关设备及原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推进居住证受理窗口建设,确保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居住证相关设备及原材料要于今年11月20日前全部采购安装到位,居住证受理窗口建设可延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管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芗城、龙文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他地区全部由县财政或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承担。

(四)做好暂住证与居住证制度对接

各地要做好暂住证与居住证的相关衔接工作,在今年12月1日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前,继续向本地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今年12月1日后,对暂住证还在有效期内的持有人,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和便利,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明确职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具体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工作等。

国土部门,负责农村转移人口特别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农村已取得土地的权益保障工作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将具有一定居住年限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畴等相关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等,做好居住证持有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在科技领域的同样政策、优待等。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相关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舆论媒体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等。

体育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体育健身权益和服务等。

综治部门,负责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等。

经信部门,负责推进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等。

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相关管理服务领域的同等政策、优待等。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1.我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局)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责任单位:人社局)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卫计委)

(4)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责任单位:卫计委)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艺术馆艺术培训、科技馆科普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6)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司法局)

(7)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责任单位:人社局)

(8)住房保障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住房保障。(责任单位:住建局)

(9)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责任单位:总工会、妇联)

(10)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11)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责任单位:公安局)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公安局)

(4)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5)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责任单位:人社局、司法局)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卫计委)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极抓好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和规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条件、流程,以及申请材料、办事窗口等,强力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暂住证为居住证措施落地生根,让广大暂住人口切实感受到深化改革带来的实惠。市、县两级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县政府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今后,市、县两级政府每三年至少对外更新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四、完善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各项信息综合共享

各地要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以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整合和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推行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务院、省、市居住证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实质内容,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居住证持证人实际问题、保障居住证持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抓好落实,协作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要于11月25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居住证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纳入综治考评,落实具体责任,明确考评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检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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