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限行限号最新通知
河北石家庄限行最新消息,11月17日至12月31日全天,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石家庄单双号限行时间最新查询如下。
河北石家庄尾号限行规定
11月17日至12月31日全天,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
河北石家庄尾号限行范围
11月17日至12月31日全天(含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市区道路限行。
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中、重型载货汽车执行通行证和单双号限行规定。
河北石家庄尾号限行违规处罚
1、对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车辆,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
2、同一天内,同一辆被限行机动车,如多次违反限行规定出行,交警部门将根据查获的情况,以4小时为间隔,进行连续处罚。
河北石家庄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
(一)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残疾人专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班车通行证》的通勤班车;
(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邮政专用车辆、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抢修通行证》的抢险车;
(三)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四)经市气水办和市交管局批准的其它应急车辆。
具体通知
为积极应对石家庄市连续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市政府决定实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11月17日至12月31日全天(含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二、限行区域: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市区道路。另外,小编从市政府热线得知,县(市)城区也是和石家庄市区同步限行的!
三、限行措施: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中、重型载货汽车执行通行证和单双号限行规定。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残疾人专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班车通行证》的通勤班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邮政专用车辆、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抢修通行证》的抢险车;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经市气水办和市交管局批准的其它应急车辆。
五、单双号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
特此通告
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实施方案》
9月中旬以来我市连续出现多个重污染天气,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位持续倒退,完成全年PM2.5浓度下降10%的考核任务极其艰难。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从现在到年底仅有的45天时间,全市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利剑斩污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确保PM2.5年均浓度不出现“不降反升”问题,并力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10%的目标任务;
2、确保到年底前不出现AQI日均数值500以上的“爆表”天气。
二、实施时间
11月17日至12月31日。
三、工作措施
1、对火电企业实行“以热定电”,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
2、除承担居民供暖和保民生等重点任务的生产线外,全市所有钢铁、水泥、焦化、铸造、玻璃、陶瓷、钙镁行业全部停产。
3、对全市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原则上所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全部停产。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停产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限产减排。
4、非承担居民集中供暖任务的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燃煤茶浴炉及花房、苗圃、蔬菜大棚、畜牧生产设施等未采用清洁燃料的燃煤设施一律停止使用。
5、凡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一律停工,非民用燃煤设施一律停用。
6、未经市政府批准,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一律禁止建筑物拆除、道路开挖、混凝土搅拌及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具有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施工作业。市住建局负责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所有房建工地须采用密目网从底到顶全密闭防尘措施。以柴油为动力的工程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7、未经市政府批准,市区三环内、各县城建成区、新华区学府路(友谊北大街?柳荫街)段,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8、全市所有露天矿山、采砂、石材加工、砂石料加工等行业全部停工停产。
9、主城区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乘坐。
10、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全市所有行政性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朝九晚五”错时上下班制度。
11、严查“黑加油站(点、车)”,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12、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停限产企业、施工工地及其他重点污染源,都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一名乡科级领导分包,并实行24小时专人驻厂(场)监管制度。市属基础建设工程由市直牵头部门驻场监管。
13、严厉打击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
14、加大对省控点的管控力度。各县(市)、区在大气污染治理上要与主城区统一标准,要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突出做好扬尘治理、秸秆垃圾禁烧、型煤推广、淘汰劣质煤、打击偷排偷放、严管重点污染源等工作。市环保局(气水办)要对明显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县(市)、区分析查找原因,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严厉问责,切实解决省控点浓度值长期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