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出台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扬鞭奋蹄、埋头苦干,走对路、扎实干,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民生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守住风险防控底线,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做好市第五次党代会筹备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严格落实中央要求,紧扣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在《问责条例》框架体系基础上,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拓展和细化。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严肃问责刻画忠诚干净担当底线,激发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要坚持以严肃问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责任扛在肩上,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以上率下、以下看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管党治党更严更紧更硬。要坚持以严肃问责促进严格履责,敢于较真碰硬,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决不姑息,不搞下不为例。坚持“一案双查”,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问责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执纪问责的实效性和威慑力。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扩大有效投资是支撑经济发展、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创新后劲、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既是当下的需求,也是长远的供给。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把握重庆市情和发展阶段,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调动激发各方面扩大有效投资的活力和动力,优化投资结构,明确投资方向,改革投资体制,提高投资效益,管控投资风险,发挥好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更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建立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畅通社会投资渠道,激发企业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要进一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间接融资效率,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要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首问责任制”等机制,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要规范管理政府投资,提升政府投资效率,增强国有资本投资有效性。要坚持关键突破带全局,切实抓好重点专项改革,强化统筹,落实责任,推动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