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来源:新高考网

鹤壁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

3.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

5.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全额提取: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2.退休的提取;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4.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5.出境定居的提取;

6.职工死亡的提取。

提取材料

房屋类:

鹤壁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的提供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应根据购房类型,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住房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农垦小区住房的提供:与浚县农场签订的农垦小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军分区小区住房的提供:军分区颁发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办证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可参照附近住房市场价)。

(5)购买山城区、鹤山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提供:

属于拆迁户的提供:山城区或鹤山区城市拆迁改造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非拆迁户的购买山城区或鹤山区棚户区开发商售房的提供:鹤壁市棚户区改造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6)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票据印章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按当地建筑定额标准执行)。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非房屋类:

鹤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

1.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单身,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

(7)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1.使用现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书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原件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本人本市银行还款存折。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业务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且每年使用本人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可次年冲抵前申请办理解除冲抵合约。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银行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银行贷款部门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印章;

(6)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房产证同登记地址的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退休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由单位出具退休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或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可按本人意愿转入职工个人账户或管辖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职工死亡的提取

1.经办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3.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提取流程

1、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要件材料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同过后,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共有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不可超过所购买房款总额。

2.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可超过实际租赁费用。

(2)承租本市住房的,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200元。

(3)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必须间隔12个月。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4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4400元。

3.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只允许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结清的贷款余额。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近12个月的连续还款总额,以申请提取业务当月为截止月,最后一次若遇不足12个月已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可超过剩余月数的还款总额。

5.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提取额度按照职工当年缴纳12个月物业费的票据计算,也可按申请提取日期前推12个月的票据计算,提取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位。

部分提取: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2.退休的提取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4.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5.出境定居的提取

6.职工死亡的提取

提取时间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