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省政府批准后,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
4.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技改升级,对符合政策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按要求投保的民营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
5.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6.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7.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8.各经办银行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9.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2年或3年),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10.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2.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3.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4.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5.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6.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照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在10年以上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两类,分别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7.落实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落实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政策,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8.落实其他涉企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
24.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5.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6.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27.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28.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29.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30.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31.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32.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33.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34.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35.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6.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7.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8.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9.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及配套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81号)
2.抢抓科创板战略机遇,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进军资本市场。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继续执行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奖励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3.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4.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5.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6.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7.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8.加强信贷纾困。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9.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0.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稳岗补贴支持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发放稳岗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及配套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81号)
2.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3.对招用农村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各类企业,三年内给予定额税费减免。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4.加大稳岗补贴支持力度。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按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省商务厅确定的受影响外贸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稳岗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提高至6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5.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1)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2)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3)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0号)
6.统筹地区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0号)
7.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9.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0.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1.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2.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3.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14.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15.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1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17.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18.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予以奖励。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用地成本。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和弹性出让,对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原地价续期。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当地市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
2.降低物流成本。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和汉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继续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主要港口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12个。对使用通衢卡交纳通行费的货车,行驶实行差异化收费的部分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对其正常合法装载部分的通行费给予20%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通行三峡翻坝高速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
3.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4.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5.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6.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7.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8.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其中对ETC客车用户给予5%的优惠,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给予15%的优惠,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9号)
9.切实减轻新进规企业负担。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进规及培育库内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新进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改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对企业进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严禁大中型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货款,对因此造成培育库内和新进规企业不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和各项福利、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企业停产的,将该大中型企业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
10.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1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12.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详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每份1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计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计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13.规范完善电价政策。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优化用电服务水平。对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项目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60个、15个工作日,低压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申请费、手续费、带电接火费、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工程接入费等名义进行违规收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4.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对使用通衢卡交费的ETC客车和货车用户,继续给予通行费优惠。对经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和汉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继续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主要港口增加到12个,指定收费站增加到14个。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通行三峡翻坝高速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自2019年7月1日起,对通行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的车辆运输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5.降低货运车辆运营成本。下调车船税适用税额,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货运车辆(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推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6.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进口通关时间再压缩10%,出口通关时间再压缩5%,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10%以上。加快推动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7.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开展城市千兆宽带入户示范,改造提升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推动移动网络基站扩容升级。2019年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在全省推行实施“携号转网”,规范套餐设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8.降低社保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集中清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
19.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
20.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2020?11号)
22.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 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 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3.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4.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5.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6.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7.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28.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29.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0.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 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31.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