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来源:新高考网

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促进创业便利化。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省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加大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举办创业培训。培养一批有资质的创业辅导师,广泛征集热心公益事业、信誉好、有余力的企业在职或退休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人员聘请创业辅导师提供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规模较大、位置适宜的闲置厂房、场地等存量房产资源,规划建设各类孵化功能较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提供达标的市政、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鼓励市县政府对小微企业入驻的场地给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完善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建设,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工业类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办负责)

(三)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

积极创新大中小微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与供应商(配套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等情况。支持大企业建设基于云技术的加工中心,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开发试验产品提供支撑。支持大企业利用自有技术、专利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创业人员通过受让大企业技术、专利等创办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深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有税务关系的每一户小微企业。进一步精简税收减免手续和程序,支持小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清理压减涉企收费项目。

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严控搭车式、捆绑式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严肃查处清单外的任何收费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鼓励各市政府免征上述收费项目的本级收入,其中珠三角各市除肇庆市外原则上免征本级收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对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珠三角地区上缴工会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到70%,粤东西北地区返还比例提高到65%。(省总工会、财政厅负责)

(六)减轻用工费用负担。

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时制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定期举办小微企业专场招聘会;办好中小企业百日网上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上网招聘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负责)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进企检查项目,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企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在年初制定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小微企业接受检查的时长和频次。确需实施临时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省法制办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

(八)健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制。

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系和网络平台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建设“在线制造”、“专利知道”等一批工业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制造、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在线协同支撑。2017年底前,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系和网络平台服务体系实现省、市、县(区)全覆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线上线下协同服务。以实际服务小微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强化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的运营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加快健全以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发挥广东民营企业家培训学院及各地培训基地的作用,制定支持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规划,开发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课程体系,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省级培训师资队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对小微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开展培训。鼓励小微企业举办内训活动,支持小微企业从省级培训师资队伍聘请培训师。支持管理、市场、技术、融资、法律等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培训,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牵头获得区域品牌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奖励。支持小微企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申报全国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指导小微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省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推动小微企业上网“触电”,将首次在指定电商平台上“触电”的小微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统筹安排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会。协助小微企业与广东商贸城洽谈对接展示产品。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咨询、策划、代理等服务。支持技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小微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

(十一)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重点培育一批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现有科技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技术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深化合作,每年举办一届技术交流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十二)加强技术服务。

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化应用、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其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技术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订制和推送服务。发挥珠海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及各类社会化知识产权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的作用,建设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平台,展示国内外已过保护期、科研院所适合产业化等专利技术,支持小微企业广泛应用。加快各级知识产权维权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教育培训和涉外服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三)加强法律服务。

建立部门间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微企业相关法律问题。鼓励小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省和各地市分别成立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和分团,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培训服务及网络和数据化法律服务,发布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协助服务团成员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引导和组织律师做好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律师事务所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律师费用。建立律师与小微企业信息对接平台,将律师法律服务信息接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对接平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省司法厅负责)

四、狠抓政策落实

(十四)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省有关单位要对2012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措施和明确要求本部门完成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列出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尚需继续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事项清单,并在事权范围内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有创新性的政策措施,统筹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作为落实我省稳增长决策的具体措施抓紧印发实施。(省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

从2015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对省有关单位、各地市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报告进行评估,有关评估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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