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运城调整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目前2017年山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的,当然小编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
5月15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5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四个类别的标准均提高170元。具体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与此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山西省转型综改确定的行动计划之一。
省人社厅特别指出,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待遇: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适 用 区 域 |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小时标准 | ||
一类 | 1620 | 9.3 | 17.7 |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阳城县、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晋中介休市,吕梁孝义市,运城盐湖区、河津市 |
二类 | 1520 | 8.7 | 16.6 |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沁水县,朔州市怀仁县、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昔阳县、寿阳县,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吉县,运城市永济市 |
三类 | 1420 | 8.2 | 15.6 |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晋城市陵川县,朔州市应县、右玉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兴县、方山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
四类 | 1320 | 7.6 | 14.5 |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分配标准
省政府明确,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工资增长指导基准线为10%
今年,山西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质上是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此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山西省各地将根据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企业确实困难可低于指导线下线
省人社厅明确,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把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模。山西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分配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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