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文件
新疆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4个档次,即1670元、1470元、1390元和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4个档次,即1314元、1124元、1048元和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7元、14.7元、13.9元和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增幅为 11.6%。
根据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此次调整,自治区还相应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城市范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县(市)的标准,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本次调整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提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会有所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将有一定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