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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文件要求,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文件精神下发至各县(市、区)人社局,按要求结合本地区特点,精心组织工作。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全市最低工资准标执行情况

(一)相关政策。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从2018年5月1日起,曲靖市的麟麟区、宣威市、经开区、沾益区、马龙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140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富源县、陆良县、罗平县、会泽县、师宗县按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先的1180元/月调整为1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二)执行情况。本次调查重点从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选取企业,集中对部分企业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县(市、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因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引发投诉、举报等情况,全市基本运行平稳。一是加大宣传。第一时间把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及时下发和告知企业,并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考核企业和评价企业诚信的一项指标,强调职工收入要与企业的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每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强化执法年审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在推进落实中发挥重要作用。四是促进企业发展。大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认识到位,充分认识到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部分企业为了稳定职工,工资收入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实施,保障了职工最基本的经济权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一)在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高于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低技术岗位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资水平较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政策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从而提高了工资收入。

(二)从我市国有企业及改制重组企业的工资标准情况来看,今年工资标准调整还没有受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部分企业中一些低技术岗位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只能提高所有岗位的工资标准来合理拉开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从而提高了整体职工的收入水平。

(三)对目前偏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提高企业低收入人群的工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但是,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更不能搞盲目的调高攀比。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低,固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同样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法定的工资底线过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人工成本或无利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会使更多人失业,经济发展就会受到负面影响。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本地区劳动力供给、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影响。最低工资标准是把“双刃剑”,过高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招商引资,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出现企业用工减少或过多劳动力失业。过低会损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我市的情况看,近些年来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农业收入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者来说,促进了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镇化的发展。

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混淆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收入,在扣除加班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实行“大包干”,把劳动者所有的福利待遇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些企业以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为由,压低职工工资水平;部分企业以包吃包住为由,实际支付给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类问题在餐饮、服务等行业较为普遍,餐饮、服务行业负责人把员工就餐、住宿等费用计入工资总额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有关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相抵,用人单位通过伙食补贴、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过高,分配形式不尽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劳动定额过高,职工劳动强度大,造成一部分职工在付出正常劳动后,工资水平不高,使职工收入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在岗位工种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各企业确定劳动定额的自由性、随意性相当大。在调查中发现,企业按量销售,计件及日工资系数计算,因其自身素质不高、劳动力低下、市场等因素影响完不成定额任务的职工,会出现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三)最低工资标准成为少数企业压低职工工资的挡箭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的基础性保障政策,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支付问题上,将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作为支付职工工资的唯一依据,从而导致职工收入得不到合理增长。

四、对202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

(一)当前经济增速放缓,未来居民收入增速快速增长的势头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同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最低工资调整应该适度,应稳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一定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六项影响因素综合计算,即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测算,合理匀速提高,不要盲目与其他地方攀比,尤其不要一次提高得过多。

(二)建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弥补市场化工资制度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应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基本经济权益的问题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据经济合同来规范工资管理。其次,要逐步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增长、市场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工资增长的幅度,从制度上确保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加大执法与宣传力度。劳动保障执法队伍要加强监察,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重点整顿餐饮、服务等私营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抵押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另外要畅通举报投诉的渠道,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会组织要把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作为维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资收入问题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也反映出企业经济发展水平,我们要联合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的加强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让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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