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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济宁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和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和15.5元。此次是济宁市第17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比2017年每月上涨了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比2017年上涨了0.9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比2017年上涨了8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比2017年上涨了0.8元。

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具体通知如下:

济政字〔2018〕3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和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和15.5元。

其中: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济政字〔2017〕68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济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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