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已经施行公积金异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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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公积金异地互认 湖北省已有先行举措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从省住建厅获悉,《通知》中的一些规定,我省已有施行。
按照《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
据省住建厅公积金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出台前,曾经向我省征求过意见。一些措施,我省早已施行。目前,在湖北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此外,我省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同时,我省还在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