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
(七)作出强制开户或强制变更的行政处理决定;
(八)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核实违法单位信息,拟定曝光单位名单;
(十一)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将违法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稽查大队移送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十四)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稽查大队按行政区域设置,隶属于稽查支队,负责受理所辖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三)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逾期不改正违法案件;
(四)搜集、整理违法单位信息,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违法单位名单;
(五)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六)做好住房公积金法制宣传工作;
(七)承办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稽查大队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划分管辖分工。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已受理的,应填写《案件转移交接单》,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
稽查大队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稽查支队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稽查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稽查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证据收集是否齐全;
(八)执法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九)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十)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一)执法人员形象;
(十二)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第四章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记录投诉基本信息,同时在中心执法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除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外,应由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对投诉事实签字确认。投诉举报人应是当事人本人,若本人不到场委托他人投诉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与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登记。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整体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