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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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可增加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共同借款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同时审批。

本条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最低、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比例最高为70%,二套住房贷款比例最高为50%,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二)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三)按照职工个人情况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Y=B×(T+I)×L。

公积金中心依据管委会授权调整和公布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比例和系数。

借款人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贷款期限较长的确定,但最长均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并不得超过30年(其中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公积金中心依据管委会授权调整和公布公积金贷款最短期限、最长期限。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市一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购买、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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