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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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Ø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

Ø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Ø离休或退休;

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Ø出境定居;

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Ø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Ø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Ø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Ø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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