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延安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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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确因财力等原因不能如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单位比例或缓缴,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再予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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