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及贷款额度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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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及贷款额度利率

达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如下:

第十四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较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的范围为40%--50%,具体系数由管理核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二)购买商品房、再交易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费用的60%;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80%

(三)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较高限额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较高限额可放宽到25万元。

购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较高限额为20万元。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较高限额为10万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较高限额为8万元。

管理核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及职工融资需求等情况对贷款较高限额进行调整,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商品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再交易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职工,并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1?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地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核心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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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九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缴存人须在新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达州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在达州工作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口未迁移至达州的,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同意按照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五)管理核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二)缴存人已退休的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缴存满一年以上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

(五)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

(六)购买非自住住房的

(七)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八)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九)所购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担保的

(十)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含异地购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20%首付款,并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再交易住房(含异地购房),未办妥房屋过户手续的,借款人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后提出;已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借款人应当在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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