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张家界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张家界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离(退)休的;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以上。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材料
房屋类:
张家界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属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公有住房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发票原件,属私房交易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买卖契约、有关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3、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并经归集支取科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出具书面调查意见书;
5、偿还到期购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和收据、发票,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贷款还款证明,贷款抵押契约原件;
非房屋类:
张家界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3、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所在地市或出境定居的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
单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书,单位或户政部门提供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房租金缴付凭证,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6、患重特大疾病的
凭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房的,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4、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在还贷1年(12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每年12月份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6、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