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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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六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9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对调待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71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以上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确保调整和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抓好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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