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政策和待遇规定(文件)
感谢访问《山东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申请及条件》,如下是最新山东省省公务员提前退休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
●改革适用于哪些人?
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山东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此外,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将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基金咋筹?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号相结合。根据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号相结合的方法。我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号,统一计息。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我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息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另外,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中人”如何过渡?
自改革之日起设10年过渡期。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了实现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山东的改革方案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号养老金“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是此次改革的难点。我省规定,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我省规定,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去了新单位咋办?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此次改革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这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之间的有序流动。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据了解,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职业年金咋建?
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比例缴。我省改革方案还明确了,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大特点是,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名词解释】养老保障“双轨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等,因此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背景】养老制度公平呼声渐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并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