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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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尽职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比较

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合同则通过雇佣双方的平等协商即可,不具有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等强制性内容;

从主体上看,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劳务合同签订前后,劳务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从调整的法律法规来看,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合同则不具有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内容,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关系,受民法调整。

(2)船员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并非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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