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产假天数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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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用人单位违反计生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