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手抄报内容图片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动向
如果以《商标法》的实施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那么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当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治理国家的国策时,我国还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ABC状态。当然,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也逐步觉醒,在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纵观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主要呈现以下趋势和特点。
1、知识产权立法起点高,直接与国际水准接轨。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主要规范已开始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如在商标保护方面,中国的法律既保护商品商标,又保护服务商标和驰名商标。这与关贸总协定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在专利保护方面,中国从 1993年1月1日起,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把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期由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至20年。在著作权方面,中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传统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对外国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按国际公约要求保护50年,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
2、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在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同时,我国也积极参加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组织,广泛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1980年3月3日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此后,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其作品被非法复制的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还参与了缔结《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活动,并成为第一批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1999年3月23 日,我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
3、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审判为基础,以行政管理为补充。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一直是两条腿走路,即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方面,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4、开辟了知识产权的海关边境保护途径。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首次明确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位,禁止侵犯受中国法律和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随后的《中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申请和处理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又一强有力的保障途径。
5、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了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智力劳动、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针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等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使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保证了司法公正。另外,我国实行的是侵权地上诉制度,如果一项知识产权发生侵权,权利人可能同时要到多个地方进行上诉,管理不便,为此,已有学者呼吁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6、调整了国家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200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属该单位所有。改变了过去由该单位“持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
7、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权利诉求越来越趋向于集团化,我国也从惨痛的教训中得到启示,决定组成联盟,共同抗击。因此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2000年11月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中国3G知识产权联盟”,旨在集中国内各大单位的技术力量,促进中国3G项目的研发开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确保3G项目顺利,实施和成果共享,并对外维护国家和各联盟成员利益。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手打击侵权行为,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结成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2004年3月,由通信巨头华为、中兴,钢铁巨头广钢、韶钢,化工巨头茂名石化、广州石化,家电巨头 TCL、创维、康佳、美的等一批企业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
8、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近20年的努力,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得以普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以纠正、制裁,知识产权环境得以改善。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又有了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为308496件,增长 22.1%,其中:发明105322件,同比增长31.3%;实用新型107600件,增长17.2%;外观设计94055件,增长18.7%。三种专利授权总量为182199件,比2002年增长37.6%,其中:发明专利37126件,增长72.9%;实用新型68907件,增长19.9%;外观设计 76166件,增长4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为193件,发证204件。总之,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普及,知识产权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人们开始关注知识产权并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中国开始成长起来。